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爭光 彭晶晶)在數字化時代的大潮中,網購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著網絡交易市場的日益繁榮,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機渾水摸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對這些狀況,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引發(fā)了廣泛關注,尤其是“知假買假”與正當維權之間的界限,更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退還貨款14280元。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消費者趙某在網絡購物平臺上,從被告某百貨商行經營的淘寶店鋪(美國韋諾生物科技)購買了6瓶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NAD膠囊。盡管商品詳情頁用中文詳細描述了產品信息,并附帶了“消費者告知書”,明確提示商品無中文標簽和檢疫報告,且可能與我國質量標準不同,所以在使用過程中由此產生的糾紛或是損失等風險,將由消費者個人承擔。但趙某某仍支付了貨款并收到了從香港發(fā)貨的商品。然而,他并未使用這些商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附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這是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而本案中的商品并未符合這一標準,且其含有的NMN成分在我國未獲得相關許可,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诖?,法院支持了原告趙某某要求退還貨款14280元的訴訟請求。
然而,鑒于商家在購買過程中已明確告知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原告仍進行購買,故法院并未支持趙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它直接關系到我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作為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確保所售商品的質量和安全。同時,我們也應警惕“知假買假”現象的發(fā)生。
2024年8月22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知假買假”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予以支持。一些消費者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來謀取私利,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本案僅支持商家退還消費者購物款,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體現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置初衷,實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兩種價值取向的衡平,既懲治食品領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又引導消費者誠信、理性維權,對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